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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洋师专党总支工作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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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是系的政治核心,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把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教育方针,教育群众、关心群众、凝聚群众、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重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良好的软环境,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总支负有保证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责任,其参与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系务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系务工作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师生员工在考核、表彰、晋升、评职、进修、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负责政治审查,并在政治、思想、道德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按有关规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对教师的管理和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大学生中的党建工作。 (五)向学校党委提出本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的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做好本系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本系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条 党总支一般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书记负责全面工作 。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提高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凡属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违规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除执行决定后将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情况外,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地或变相地抵制,以至擅自推翻,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八条 党总支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再进行表决。少数人的个别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问题时出现的分歧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委员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党总支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党总支设立支部、变更所属支部的组织方式,需报经党委组织部批准,撤消支部或新增支部需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党总支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党总支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目标需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汲取兄弟高校先进管理经验,研究21世纪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在实际工作中讲求工作艺术,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修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领导水平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研究型和管理型兼备的党务工作者。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要牢牢把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思想,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本系党的建设工作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以及学校的优良校风,务必谦虚、谨慎、不骄、不躁,把自己深深地植根于群众之中,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走群众路线,坚持关心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原则,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后勤党总支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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